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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伍××与马××、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马××,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797-1号原告:伍××。被告:马××。被告:陆××。本院审理原告伍××与被告马××、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