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景仕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仕,朱森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仕,男。委托代理人朱胜军,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森林,男。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景仕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0)州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景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景仕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景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景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汝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