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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久被告就怀有身孕,双方匆匆忙忙于2007年9月18日到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不久原告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当时就有离婚的念头,但当时由于原告考虑到被告已经怀孕的情况,所以就一直没有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1月女儿出生后被告性格变得很古怪,对小孩也不闻不问,到2009年6月被告就离家出走,原告于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过,后因被告于2009年8月份中止妊娠而被驳回起诉,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且双方分居近1年左右时间,无和好可能,被告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之必要,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现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陈乙(2008年1月出生)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到女儿18周岁成年为止)。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虽然双方有过吵架,但双方感情是好的,再说离婚后产生的社会、家庭问题太多,小孩子还那么小,我无法承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1月认识,并于2007年9月18日在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月生下女儿陈乙,此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金某于2009年6月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09年11月份的时候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查明因被告于2009年8月份中止妊娠而被驳回起诉。现原告又诉来本院。上述事实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只要双方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感情,互让互谅,是能和好的。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