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甲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49号原告:宋甲。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宋甲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0年4月16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甲诉称:2007年12月2日,被告胡某某通过葛某某介绍向原告和宋某共借款人民币7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出具借条,但被告留下一辆“北京现代品牌索纳塔型号”轿车归宋某使用,并以这辆车作为借款质押担保。同年12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和宋乙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由被告亲自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原告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8日,未约定利息。几天后,胡某某所留下的“北京现代品牌索纳塔型号”轿车被车主义乌某汽车租赁公司开回,原告即向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公安分局报警,胡某某也去向不明,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的行为已有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贾约拿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烨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