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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文进与金晓峰、陈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进,金晓峰,陈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8号原告王文进,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下前王村5组。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旭斌,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晓峰,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亭镇义亭村15组。被告陈春建,义亭镇方前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进与被告金晓峰、陈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进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王文进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楼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