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莲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陈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行政村大楼。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金陈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莉针、朱海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从原告处租房,拖欠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15日共23.5个月的房租合计21150元。2009年5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灯塔大队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15日前共计23.5月房租共计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到2009年春节前还清”。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持拖欠的房租共计21150元。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租房后,拖欠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15日共23.5个月的房屋租金合计2115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未在欠条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租,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共计21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与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房租人民币21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都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丁莉针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