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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潘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