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印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因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印刷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印刷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深圳××印刷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某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印刷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深圳××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文检新规定》、《主要工作职责、基本工作流程》、《CTP蓝纸检查报告》,张某在《CTP蓝纸检查报告》上注释了”已改”、”同文件”、”请确认”等字样,说明张某已按《文检新规定》、《主要工作职责、基本工作流程》的规定履行了职责,AE在《CTP蓝纸检查报告》上注释”OK”字样,并签名,也表明AE对张某的工作并无异议。蓝纸报告需由AE最终确认,AE未按《文检新规定》跟客户确认即”OK”蓝纸报告并交付下单出版生产,过错在AE而不在张某,深圳××印刷有限公司认为张某在《××家居设计》封底广告丢图事件中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深圳××印刷有限公司将张某开除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令深圳××印刷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深圳××印刷有限公司请求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张某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对张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印刷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张某负担5元。深圳××印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元,由本院退回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