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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某某。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