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某某。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