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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卫清与浙江申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卫清,浙江申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谭卫清,县齐贤镇迎驾桥村珠二2101号。被告:浙江申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中兴大道康宁路。法定代表人:王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卫清与被告浙江申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卫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