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周干芬与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朱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周干芬,朱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忠。委托代理人刘宾宾。委托代理人朱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干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建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国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涛。上诉人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周干芬、朱建平就一审判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2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鹿城针织服装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