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乙于2010年7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陈甲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等待该鉴定结论方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