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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与任仲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任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魏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德广,临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于文水,临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任仲民,成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仲民侵占财产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王期枫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