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钱晓春与叶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钱晓春。被告:叶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晓春诉被告叶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晓春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钱晓春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