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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国东与王德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东,王德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董国东,农民。被告王德营,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东与被告王德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