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金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金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在2008年8月1日借给被告汪某某人民币7万元,书面约定按月利息2%计付利息,借期十日。事后,被告汪某某言而无信,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被告汪某某虽亲笔出具了借条一份,但被告汪某某在原告催讨的情况下,虽在2008年9月30日偿还了本金1万元,2008年11月8日偿还了10000元后,继续拖欠,经多次催讨无着。二被告系夫妻,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现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某民币5万元整并按月息1.5%计付利息,自2008年8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已还借款2万元的利息1000元整。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汪某某辩称,我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事实,但借条是阿某拿过来叫我签字的。我赌六合彩输了4万,通过阿某帮我借了7万元,其中3万元是帮金某某借的,4万元是我借的,钱某某直接拿走了,金某某的3万元也是赌六合彩输了,钱也是阿某直接拿走了的。借款当日支付了利息2800元,按四十元一天结算的。我赌博输了钱跟老公都没有关系的,他都不知道的。我已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汪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张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汪某某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条及借款合同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汪某某于2008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利息2%,于2008年8月10日前归还的事实。三、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汪某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张某某在收到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上述举证材料后未作答辩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汪某某、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反证。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8月1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应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于当日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约定于2010年8月10日前归还,月利率为2%。被告汪某某已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理解为自愿与原告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是赌博输了被逼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于借款当日支付了2800元利息,但无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中30000元是替第三人借款,该第三人并未到庭,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汪某某尚欠原告应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已归还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其中10000元自借款日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2009年9月30日为300元,另10000元借款自借款日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日2009年11月8日为4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被告汪某某应予以支付。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共同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共同偿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应某某借款本金某民币50000元及自201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二、被告汪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应某某已归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人民币750元。三、驳回原告应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依法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马武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王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