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虞平飞与毛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平飞,毛学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9号原告:虞平飞,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毛学侠,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平飞诉被告毛学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平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