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70号原告:金某,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