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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民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柯统达与曾秀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柯统达,曾秀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民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柯统达。被执行人曾秀永。原告柯统达与被告曾秀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统达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秀永长期外出未归,其坐落在龙湾区灵昆镇海思村的房屋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尚未进行房产登记,目前不宜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龙执民字26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