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国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王国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行职员。被告:王国斌,尔康县马尔康镇团结街12号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告王国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被告已还款付息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