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西安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被告不顾家,不给孩子生活费,长期不回家,使原告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加之被告脾气不好,每次与原告发生矛盾,不是骂就是打,原告无奈离家出走。现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助费5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发生矛盾系因自己在外承包工程,不能每天回家所致。而原告不体谅并且离家出走,致双方矛盾加深。被告表示为了孩子,其愿意更换工作,与原告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生活。综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在西安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缺乏沟通、相互之间不够信任,被告工作离家远,不能常回家等原因发生矛盾。2010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2个月,经被告多方寻找后,原告回家。同年6月19日原告又因双方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并于7月7日向本院提出离婚之诉。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可以换工作或自己做生意,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和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才发生矛盾。被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回家,对家庭及原告照顾不周,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更换工作,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与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着想,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请。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共建和睦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