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黄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对管辖法院作出了约定?原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上备注一栏中载明“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内容是以印章形式加盖上去的。被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上备注一栏中为空白。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上被告签名的真实性,但认为被告签名时出库单备注一栏为空白。原、被告提供的销售出库单是被告在签收货物时的凭据,是签收同一批货物的上、下联。现双方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的内容不一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出库单上载明的内容“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是在被告签字时已经形成,故不排除该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的可能。原告认为双方已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依据不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某某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富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