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伯炎、曹钐等与严清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伯炎,曹钐,朱凤娣,严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曹伯炎,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曹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朱凤娣,女,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严清清,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曹伯炎、曹钐、朱凤娣诉被执行人严清清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清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曹伯炎、曹钐、朱凤娣赔偿款246752.9元,并承担执行费3601元。因申请执行人曹伯炎、曹钐、朱凤娣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