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涂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某就其与海×涂料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于2009年7月13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海×涂料公司支付1989年6月至2009年7月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92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4460元;2、海×涂料公司补足199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社保。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深劳仲案(2009)27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海×涂料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0643元;二、驳回胡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海×涂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海×涂料公司无须支付胡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不支持胡某某其他劳动仲裁申请请求;3、胡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海××××涂料(深圳)有限公司应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8920元;二、驳回海××××涂料(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海×涂料公司负担。海×涂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海×涂料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3、本案有关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由胡某某承担。胡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一、胡某某作为海×涂料公司的员工受到工伤之后在海×涂料公司的逼迫之下做出《关于胡某某工伤致残处理的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一直在缴纳。二、海×涂料公司改组之后要搬迁厂房,胡某某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没有就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约定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故该约定是无效的。综上,海×涂料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海×涂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海×涂料公司与胡某某在《关于胡某某工伤致残处理的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约定:按内退工资标准支付补偿,并且保留胡某某的人事档案关系,并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该协议并未明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09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因此,此前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海×涂料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65474元,协议在没有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况下声明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争议消灭,胡某某放弃诉权。此项约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海×涂料公司应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海×涂料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海×涂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温 达 人审 判 员 刘 杰 晖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