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深圳××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深圳××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油脂有限公司。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自2007年12月起已向员工公示及征集意见,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该手册已于2008年8月15日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在职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员工手册》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用工管理的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请求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员工手册》规定:”殴打、恐吓或威迫其他同事、上司或顾客”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触犯将被”实时解雇”。2009年9月30日,上诉人与同事吴××、黄××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上诉人随即到员工食堂拿菜刀回到检测现场并以菜刀威胁对方,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已支付上诉人至2009年10月12日止的工资,在2009年10月12日以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令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09年10月12日以后的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为其缴纳2009年1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节能提成,但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曾承诺向其支付节能提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曾向其支付过节能提成,原审据此判令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