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中林、夏全林诉被告孙哲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徐中林,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夏全林,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亮,陕西省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哲,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林、夏全林诉被告孙哲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林、夏全林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中林、夏全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林、夏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