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苗建涛与韩云、韩侠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苗建涛,韩云,韩侠,韩皊皊,韩令令,韩振宇,韩振海,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建涛,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云,男,193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侠,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皊皊,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令令,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振宇,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振海,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申请人:韩军,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苗建涛因与被告韩云、李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蒙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原告苗建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亳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6)蒙民二重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原告苗建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8)亳民一终字第05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苗建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8)皖民申字第02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苗建涛及委托代理人梅启林、丁毅,被申请人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韩侠、韩皊皊、韩令令、韩振宇、韩振海、韩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亳民一终字第058号民事裁定和蒙城县人民法院(2006)蒙民二重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涉峰 审判员 程 斌 审判员 颜四新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