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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银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春娥、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商初字第39号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胜松,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大勇,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邵洪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娥。被告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贵和,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娥、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维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