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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美仙与胡建波、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