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美仙与胡建波、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