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l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57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日离职,并于2009年12月7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8年8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未���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26555.44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以”××商行”及”深圳市南山××商行”的名义逐月从被上诉人的工资中共扣除风险金2600元,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扣除被上诉人的上述工资具有合法依据,上诉人应将上述工资返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于劳动仲裁时仅要求上诉人返还2100元,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被扣除的工资21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上诉人未支付被上诉人2009年10、11月的工资,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9年10、11月的工资共计3462.5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请求被上诉人不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未在2009年7月24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安排被上诉人休年休假,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217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