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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