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