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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绍樑与金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樑,金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陈绍樑,城区辕门新村西区16幢201室。被告金雨峰,越城区辕门新村南区29幢4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樑与被告金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