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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与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原告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原名青岛新鲁英服饰有限公司,2008年4月10日变更为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原告曾为被告定作各类规格的商标带,经原告财务统计,被告至今尚结欠原告商标带款人民币25000元,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结欠原告的商标带定作款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原青岛新鲁英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各类规格的商标带,截止2008年6月19日,双方共发生人民币50862.22元的业务往来,被告已付定作款人民币25866.22元,至今尚结欠原告商标带款人民币2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4份、抵扣证明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某某以证实。另查明,原青岛新鲁英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变更为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定作义务,但被告逾期不支付定作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被告已付定作款人民币25866.22元系其自认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利商标制××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1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53元,由被告青岛××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