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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甲与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江××-××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与被告诸暨市××盛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公司迁移,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