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七星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宁波七星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515312-4)。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管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七星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盛莫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邱定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七星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嵊州市伟业拉链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