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湖商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沧海与陈沿汝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沿汝,李沧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沿汝,城西路164号。委托代理人:应忠平,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沧海,区前莫家巷23号609号。上诉人陈沿汝因与被上诉人李沧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陈沿汝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沿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