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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郑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郑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6-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郑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郑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幢13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6**)及被告郑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4幢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2485)。保全价值3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幢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6**)及被告郑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4幢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24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小平审 判 员  冯 娅人民陪审员  朱天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