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郑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郑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076-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郑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郑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幢13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6**)及被告郑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4幢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2485)。保全价值3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1幢1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6**)及被告郑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人家24幢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24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小平审 判 员 冯 娅人民陪审员 朱天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