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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地××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地××司,浙江××司,黄甲,黄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街。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浙江××地××司。×号。法定代表人:黄乙。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地××司、被告浙江××司、被告黄甲和被告黄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