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地××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地××司,浙江××司,黄甲,黄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街。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浙江××地××司。×号。法定代表人:黄乙。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地××司、被告浙江××司、被告黄甲和被告黄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