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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上诉人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职期间长期没有销售业绩、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方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遭被上诉人拒绝后,就以被上诉人”拒不同意接收新工作”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并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