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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670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本院审查,原告于2010年5月22日收到甬劳仲案字(2010)第20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0年5月22日收到甬劳仲案字(2010)第202号仲裁裁决书,于同年6月22日才向本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甬劳仲案字(2010)第2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