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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明与乔维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乔维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维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乔维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长  尹凤刚审判员  徐庆海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