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明与乔维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乔维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维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乔维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长 尹凤刚审判员 徐庆海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