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莉与孙福菊、王其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莉,孙福菊,王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于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福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其俊,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莉与被执行人孙福菊、王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三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隋卫东审判员 牟永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