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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高申建因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申建,关小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申建,男。委托代理人:陶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小品,男。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申建因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5年春,原告关小品与李云经被告高申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腊月26日在原告家中,原告拿出10000元,通过关向田交给被告,作为给李云的压贴礼,2008年农历正月20日,在原告家中,由殷振山交给被告30000元作为李云的传贴礼。原告与李云解除婚约后,原告以李云拒退以上彩礼款为由,于200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2008)太民一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未有将上述款项转交给李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引发了本次诉讼。原审认为:原告关小品与李云订婚时,原告按通常习俗将40000元彩礼交给被告高申健,被告应将该款转交给李云,但被告将该款占为己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未收原告的款,称原告交款时自己在新疆,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应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高申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关小品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申建负担。宣判后,高申建不服,持原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高申建两次共接收关小品交付的40000元彩礼款,在关小品诉李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证人关向田、殷振山、关善祥当庭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高申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高申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褚 颍 芬代理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汝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