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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莉玲与李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玲,李剑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6号原告黄莉玲,经商,江省永嘉县桥头镇谷中街墩祥巷7号。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翔,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李三新建街3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b2-4166a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玲与被告李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莉玲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莉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