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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王桂兰、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桂兰,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志刚,市民。被告:王桂兰(系杜胜利之母),成年,农民。被告:杜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王桂兰、杜胜利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鉴定费而未预交,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