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牡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王桂兰、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桂兰,杜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志刚,市民。被告:王桂兰(系杜胜利之母),成年,农民。被告:杜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王桂兰、杜胜利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鉴定费而未预交,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