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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文新与李艳华、李万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新,李艳华,李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362号申请人闫文新。被执行人李艳华。被执行人李万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文新与被执行人李艳华、李万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华、李万保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