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闫文新与李艳华、李万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新,李艳华,李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362号申请人闫文新。被执行人李艳华。被执行人李万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文新与被执行人李艳华、李万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华、李万保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