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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杜保美与蒋宝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美,蒋宝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596号原告杜保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宁,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宝岐,男,52岁,回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美与被告蒋宝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国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