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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约束。关于业务提成的权益确认问题。李某上诉认为争议涉及的两份《学员权益书》(№:SZ××、SZ××)所代表的业务确是由深圳市金××有限公司的班主任与客户签订,但在公司,合同都是由班主任与学员签订,业绩提成仍是发放给业务员。公司不成文规定,客户第一次由谁引荐给公司,业务所产生业绩提成归谁,在该两项业务中,两学员均由本人引荐来到公司所开放的国学课程;公司以本人与其他员工对完成业绩有争议为由,先是推脱要求本人与其他员工协商,后来更是单方面决定将业绩提成没收作为活动专项基金,至今历时一年有余。公司应将业绩提成发放给本人。深圳市金××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没有任何不成文的规定,所有的业绩提成均是按照业务运营薪酬体系的规定办理的。公司没有将业绩提成没收,而是待该业绩确定是由哪位员工完成后再发放。经核查,由于存在李某与其他业务员对上述两项业务提成的争议,深圳市金××有限公司至今并未最终确定该两项业务提成应当属于哪一个业务员的工作成绩。在李某与其他业务员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公司曾经作出将该业绩提成没收作为活动专项基金的决定,但至今仍未执行。而对于业务提成的事实,一、二审期间,李某并未能准确充分的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客观存在性,其观点由于缺乏直接或间接的证据的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金××有限公司将该业绩提成没收作为活动专项基金的决定是错误的,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确定业务提成的归属权后,如数发放给权益人。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许  炎  兴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