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有限公司与上××机械××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有限公司,上××机械××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德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路。法定代表人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上××机械××司,(现送达地址上海市潘川路2152号)。法定代表人沈丙。原告德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机械××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甲及委托代理人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被告根据自身要求向原告定作铸钢件。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铸钢件定作款、木模费合计47757.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木模费共计47757.50元。并提供下列证据: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各1份、图纸1份、增值税发票2份、入帐凭证2份。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邮寄1份说明,称原、被告共做了两次业务,原告第一次提供的铸钢件质量认可,第二次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没有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各1份、图纸1份、增值税发票2份、入帐凭证2份,要求证明被告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尚欠铸钢件价款、木模费共计47757.50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结合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对上述发票认证的证明1份,可以证明被告尚欠价款、木模费47757.50元的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5月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承揽铸钢件加工业务,二次业务计价款69977.50元。原告分别于2008年5月16日、6月30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已向税务部门认证。后被告于2008年5月21日、2010年2月3日共支付原告价款22220元,尚欠47757.5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按图纸定作铸钢件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提出的铸钢件质量问题异议,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木模费共计47757.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价款未付,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机械××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有限公司价款、木模费合计477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97元,由被告上××机械××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顾美玉德清法院廉政监督意见表案号(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9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合议庭成员杨新良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诉讼中称谓)原告德清××××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住址及电话)德清××××路。被告上××机械××司上海市沪太路8885号。意见内容注:1、本意见表专为当事人投诉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等不廉洁行为而设。2、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3、本表附有内容事项;4、填写后请投立案庭意见箱或寄德清县人民法院监察室收,邮编:3132005、举报电话:0572-8076272。举报电子邮箱:dqfy001@163.c0m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