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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上诉人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定进审 判 员 陶仙琴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来源: